王某军与方某春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24 执行实施 基层 执行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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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居所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照执行依据回到另一方居所系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军与被执行人方某春探望权纠纷执行一案,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淳安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8)浙012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原告方某春可每月探望儿子王某某一次,被告王某军应予以协助。具体时间和方式:每月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方某春至王某某居住地接走王某某,当日下午5时前由方某春送回至原处;二、自本判决生效起,原告方某春可在每年暑假的8月10日至8月20日、春节期间的农历正月初五至正月初八以接走王某某与其共同生活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探望,被告王某军应予以协助。接走的方式和时间:由方某春至王某某与其共同生活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探望,被告王某军应予以协助。接走的方式和时间:由方某春至王某某居住地自行接送,接出时间为起始日上午9时,送回时间为结束日下午5时前;上述第一、二项重合之月,按第二项确定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第一项确定的内容不再履行。
  2023年7月17日,王某军以方某春未将王某某送回至原处为由向淳安法院申请执行。收到执行申请后,淳安法院依法适用执前督促制度,由两名执行人员前往方某春及王某某居住地督促方某春自动履行。经现场询问王某某意见,其明确表示拒绝回到王某军家中。淳安法院告知王某军该情况,并询问王某军能否配合一同前往带回王某某。王某军明确表示拒绝配合,坚持要求按照生效判决由方某春将王某某送至其居住房屋内,故执前督促未成。
  2023年7月19日,淳安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淳安法院查明,2023年7月15日16时58分,方某春将王某某带到王某军住所楼下,让王某某上楼未果。17时06分,方某春和王某某从该小区南门离开。方某春在完成探望后已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将王某某送回王某军住处,但因王某某拒绝上楼而无果。7月27日、28日,淳安法院执行人员两次来到方某春、王某某居住地,劝王某某回到王某军家中,方某春亦在一旁协助劝解,但王某某仍表示拒绝回到王某军家中。另查明,王某某已年满9周岁。淳安法院已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方某春与王某军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2023年8月14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127执1408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3)浙0127执1408号案件的执行。方某春、王某军均未对前述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方某春已按照(2018)浙012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将王某某送回王某军居住地,但因王某某拒绝回去而未能实现,方某春并未违反(2018)浙012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某已年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亦属真实。违背未成年人意愿,将其强制带回,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的强制执行不仅无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有可能给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申请人王某军应当积极加强和王某某的沟通、交流,关心关爱王某某的身心健康,培养良好的父子关系。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不宜强制执行,故依法终结执行。

关键词

执行 首次执行案件 探望权 未成年人 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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