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某建材公司诉福建云霄县林业局行政处罚案

2024-01-3-001-001 行政 中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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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而非指所有涉及不动产物权因素的行政诉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二十年为最长起诉期限,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当事人已经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起诉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不适用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条款;但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距二十年期满不足六个月的,则剩余时间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期限。

基本案情

原告漳州某建材公司诉称:福建云霄县林业局以非法占用林地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处以罚款的行政行为不当,请求依法判令:1.福建云霄县林业局撤销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福建云霄县林业局退还罚没款并支付利息。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闽0626行初38号行政裁定:对漳州某建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漳州某建材公司以其是根据不动产的土地性质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可以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闽06行终19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是被诉行为产生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法律效果,而非行政诉讼中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因素即为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漳州某建材公司起诉认为,福建云霄县林业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应予撤销。因该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故本案并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福建云霄县林业局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送达给漳州某建材公司,漳州某建材公司于2014年1月缴交了罚款。漳州某建材公司于2022年8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不予立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不动产 物权变动 不予立案 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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