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某陆生物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2024-11-2-409-001 民事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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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确认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时,可以综合赔偿义务人已发生火灾、赔偿能力受限等因素,在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确认磋商协议约定的分期支付赔偿金的履行方式有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某陆生物化工公司发生火灾。该公司厂区仓库内存放有盐酸、醋酸乙烯、聚乙烯醇、浆料成品等。事故发生后,仓库存放的化工产品混同灭火过程中产生的消防水溢流至厂区外沟渠并流入外环境,造成周边生态环境损害。截至2021年4月12日,经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事故周边沟渠内消防废水、受污泥土收集处理完毕,事故现场及周边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均已回复正常。2021年4月14日,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受托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明确:确定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该企业火灾事故发生与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该火灾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556486元、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为150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合计198000元。清除污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2021年11月30日,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某陆生物化工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责任承担赔偿义务人承担火灾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56486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150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198000元、清除污染费用1400000元。(二)履行方式和期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56486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150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198000元、清除污染费用1400000元,由赔偿义务人在本赔偿磋商协议签订生效后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时间及金额为:2022年2月28日前缴纳304486元、2022年5月31日前缴纳300000元、2022年8月31日前缴纳300000元、2022年11月30日前缴纳300000元、2023年2月28日前缴纳300000元、2023年5月31日前缴纳300000元、2023年8月31日前缴纳300000元、2023年11月30日前缴纳200000元。分期缴纳方式按每期《缴费通知书》要求。(三)违约责任若赔偿义务人未按上述要求履行赔偿责任(包括未按期履行和未足额履行其中任何一期赔偿款项),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有权按未支付总金额(即赔偿费用总金额扣除已支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某陆生物化工公司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浙0113民特786号民事裁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予以确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相关权利人或社会公众提出异议。故确认申请人出于实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目的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关键词

民事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司法确认 赔偿金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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