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2023-11-2-409-002 民事 中级 其他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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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支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的磋商行为,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在新郑市龙湖镇非法倾倒有毒土壤。经鉴定,土壤中含有六六六与滴滴涕等农药因子,受污染土壤共计14.89万立方米。在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查清污染事实、鉴定损害后果后,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建筑公司进行磋商,达成了《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由建筑公司赔偿应急处理及调查评估,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理与验收,恢复性补偿等费用共929.82万元。(二)由建筑公司承担土壤修复责任,委托第三方进行受污染土壤无害化处置,直至评估达标;否则须按司法鉴定土壤修复估算费用的130%计算违约金,计1.9亿元,同时还应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三)若建筑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建筑公司关于司法确认《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申请,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豫0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建筑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达成的《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本案系土壤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双方达成的《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身份,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有关证据,双方对生态损害鉴定报告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模式及费用支付方式,修复工程持续期间,修复效果评估以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约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磋商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确认有效。

关键词

民事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土壤污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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