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宇诉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2025-12-6-020-001 调解 中级 再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官方原文 / 来源 ↗ ← 返回案例库检索

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因抗诉进入再审的,人民法院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可通过法检协同的方式,依法促进调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抗诉案件中,注重发挥检察院的作用,使法官、检察官从不同的角度对当事人释法明理,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在具体方式中,可以通过说服当事人信任的亲属参与调解工作,增强调解的说服力。

基本案情

1996年,吴某宇与重庆某实业公司(重庆市某村办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0.247亩农村集体土地,期限50年。原重庆市某镇人民政府(现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后吴某宇在该土地上修建了面积约700平方米的房屋,并与他人共同成立公司在此进行生产经营。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无产权证书。2018年6月11日,原重庆市某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房屋强制拆除。
   吴某宇于2018年10月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请求赔偿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10余万元(币种下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18)渝0106行赔初12号行政赔偿判决,认定吴某宇认为案涉房屋系合法建筑缺乏依据,判决原重庆市某镇人民政府赔偿吴某宇损失23.79万余元。
   吴某宇对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渝01行赔终37号行政赔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宇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再审申请。吴某宇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判认定吴某宇无证据证明被强拆房屋系合法建筑,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未考虑案涉房屋修建的历史原因,径行对除房屋材料损失外的其他损失不予赔偿,判决结果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渝行赔抗2号行政赔偿裁定,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经法检两机关共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日作出(2023)渝01行赔再1号行政赔偿调解书。

裁判理由

本案再审时,当事人吴某宇已年近90岁,疾病缠身、情绪激动。承办法官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政府形象的角度考虑,促进调解结案。按照法院主导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院予以协助的工作机制,承办法官主动与办理此案的检察院工作人员沟通,相互配合,共同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同时,承办法官多次与吴某宇老人的子女沟通,争取子女信任,由子女协助给老人做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和检察官遵照合法性原则,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使吴某宇放弃了要求赔偿526万余元的不合理预期,明确了依法判决会给各自带来的后果,为调解打下基础。后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促使双方充分考虑各自的处境和难处,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双方达成调解,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日作出(2023)渝01行赔再1号行政赔偿调解书:一、被申诉人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向申诉人吴某宇支付因重庆市某镇人民政府拆除吴某宇房屋引起的相关损失共计737992元。扣除已支付的237992元,余款500000元于本调解书送达后六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二、本协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吴某宇因本协议所涉纠纷引起的赔偿、补偿问题,吴某宇不再针对其位于重庆市某社的厂房被拆除赔偿、补偿一事主张权利。
  后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在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向吴某宇支付了余款50万元。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赔偿 法检协同 实质性化解 抗诉 再审 调解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