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徐某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5-14-6-380-001 调解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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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调解,要坚持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可以采取“背靠背”调解法,通过与原、被告分别沟通找到切入口和突破口,通过释法说理,从细节处着手找到调解的破局点,推动双方围绕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达成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1日,周某(女)在他人一楼家中做工,其子刘某某(时年7周岁)和同伴在附近厂房玩耍。刘某某在玩耍中被一犬只咬伤。母亲周某听到呼喊后出门,追着该犬来到被告徐某海店面。徐某海遂告知周某,该犬已被自己遗弃月余。经诊治,刘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产生医疗费用人民币1000余元(币种下同)。后周某向徐某海索赔疫苗费用、营养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徐某海在支付第一针疫苗费用400余元后,认为该犬只在咬伤刘某某前已被其遗弃、不归其管理并拒绝赔偿。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海向原告刘某某支付赔偿款5000元。

裁判理由

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分别沟通,通过向被告释法说理,随意丢弃宠物或放任宠物逃逸都属于对动物的管理不力,遗弃动物致人损害原饲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促使其接受调解方案;又在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单独沟通时了解到其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看管义务,细节着手找到调解的破局点,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双方以疫苗费用切入点,以最大可能保护未成年人成长为目的,就赔偿标准达成了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徐某海于2023年6月20日前向原告刘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元;二、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3)鄂0114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对前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关键词

民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明饲养 背靠背调解 邻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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