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奶粉店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5-07-2-373-008 民事 中级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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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消防救援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火灾事故系由产品质量缺陷所引发,产品生产者不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记载认定产品质量缺陷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产品生产者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基本案情

某奶粉店内安装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立式空调一台。2022年7月,某奶粉店发生火灾,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系因空调部位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某奶粉店请求判令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房屋修复费用、停止经营期间营业损失、停止经营期间租金损失、赔偿他人损失等各项损失69万余元。 被告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经被告公司专门售后私自移机,无法排除移机过程中线路安装不当存在过错。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3)豫02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一、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某奶粉店损失428071.69元、评估费5000元、共计433071.69元;二、驳回原告某奶粉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豫02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是,火灾事故是否系由案涉空调的质量缺陷所引发。
   本案中,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职能机构,通许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材料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案涉空调线路故障引发起火。而空调发生线路故障显然说明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故如果采信火灾事故认定书,即可以认定案涉空调的质量缺陷系火灾事故发生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据此,在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未举出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起火原因应当予以采信,认定案涉空调自身存在的线路故障这一质量缺陷系火灾事故发生原因。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空调的生产者,应当对某奶粉店因火灾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某奶粉店的实际损失情况,法院判决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余万元。

关键词

民事 产品责任 生产者 空调 产品缺陷 火灾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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