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海洋工程公司与S设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5-10-6-504-001 调解 专门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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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外国政府对中国企业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列入所谓制裁清单,外国企业以执行该歧视性限制措施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中国企业有权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
  2.涉反制裁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秉持保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坚决反对外国政府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要切实发挥反外国制裁法的法律威慑力,创新工作方式,掌握纠纷化解主动权。同时,对于主观无恶意且明确表示愿意停止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国家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调解力度,积极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充分发挥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对外工作智慧,做细做实调解工作,高效化解涉外纠纷,切实维护供应链产业链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基本案情

2023年,我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某外国S设备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约定由某海洋工程公司负责建造S设备公司所属“A某”轮的设备模块,结算金额约194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亿元)。2024年6月7日,某海洋工程公司按约将模块建造完毕并完成船舶总装。
  2024年6月12日,第三国将某海洋工程公司列入制裁清单。S设备公司以执行第三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1186万美元尾款,并关闭对话渠道。某海洋工程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A某”轮,南京海事法院于9月18日作出扣押船舶裁定。
  2024年10月11日,某海洋工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设备公司赔偿建造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损失人民币8600余万元。南京海事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裁判理由

本案系反外国制裁法施行后,首起当事人依据该法第十二条提起的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南京海事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开展审理工作。本案中,法院一方面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坚决反制外国政府对我国企业的无理遏制打压,一方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妥善化解涉外商事纠纷。
  针对某海洋工程公司要求诉前扣押案涉船舶的申请。南京海事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船舶“活扣押”的规定,即在严格限制船舶离港离境的前提下,允许船舶原地继续改建,避免对造船工期、国际融资的不利影响,以敦促S设备公司重启对话渠道,更加积极采取行动解决双方争议。
  鉴于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受理了本案诉讼,S设备公司向第三国申请支付许可后,向南京海事法院账户支付反担保金人民币9974.3万元以解除船舶扣押。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法院向S设备公司释明中国法下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组织调解。南京海事法院随即组织双方开展多轮磋商,在39天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约定调解协议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交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
  南京海事法院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2024)苏72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法院依某海洋工程公司的申请,通过执行程序从反担保金中将和解款项划拨给某海洋工程公司。某海洋工程公司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关键词

民事 侵权 船舶建造 反外国制裁 涉外管辖 调解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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