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伯某保险公司诉丹麦马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5-10-6-202-001 调解 专门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1.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外国企业且案件管辖连接点涉及多国的,虽各方未事先约定管辖法院,其仍可选择中国法院管辖。这一规则助力中国逐步成为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为促进全球善治贡献更多中国司法智慧。
2.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调解中,可遵循“查-探-释-劝-定”五步法规则:1.核查案件事实与双方当事人诉求;2.探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与调解意愿;3.向双方当事人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具体适用的要求、可能的结果等;4.通过陈明利弊、耐心劝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双方加强沟通,化解对立;5.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在依法对协议内容作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制作民事调解书。
2.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调解中,可遵循“查-探-释-劝-定”五步法规则:1.核查案件事实与双方当事人诉求;2.探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与调解意愿;3.向双方当事人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具体适用的要求、可能的结果等;4.通过陈明利弊、耐心劝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双方加强沟通,化解对立;5.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在依法对协议内容作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制作民事调解书。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由被告丹麦马某航运公司承运的四批冷冻牛肉分别装载于四个冷藏箱中,自澳大利亚布鲁斯班海上运输至中国上海。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系货物保险人。2022年4月,四个冷藏箱陆续到达上海洋山港后放置于集装箱堆场。2022年5月,收货人提货后发现四个冷藏箱内的冷冻牛肉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温度失控/解冻现象。经检验,损坏原因均为冷藏箱在上海洋山港区停留期间发生故障。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丹麦马某航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7万余美元。
裁判理由
本案原告为美国公司,被告为丹麦公司,在管辖连接点涉及多国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之初,双方矛盾激烈。上海海事法院经综合研判,认为调解是解决本案纠纷最为适宜的方式,运用“查-探-释-劝-定”调解五步法,成功促成双方调解。一、“查”清症结,通过阅卷,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初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丹麦马某航运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责。二、“探”知诉求,美国伯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公司,希望快速获赔以完成内部财务平账,担心跨境诉讼的周期冗长;丹麦马某航运公司顾虑判决其赔偿会影响其商业信誉,同时将产生高昂的诉讼成本,希望能考虑事故发生的特殊情况减轻其责任。三、“释”明法理,告知丹麦马某航运公司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提交充分证据以满足构成不可抗力的所有要件,告知美国伯某保险公司货方亦有合理减损义务。四、“劝”导共识,结合双方诉求与责任认定,陈明利弊,耐心劝解双方互谅互让,合力解决纠纷,为双方分析了僵持不下、继续诉讼会给彼此带来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引导双方将目光从当下纠纷转移至未来商业运营。五、“定”固成果:达成调解协议,并对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赔偿金额、履行方式与期限等,为协议履行提供法律保障。
经上海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丹麦马某航运公司或其指定的付款方于2024年5月28日之前向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19万美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万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5万元,由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承担;三、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上海海事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3)沪72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后,被告丹麦马某航运公司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向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支付调解款19万美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受理之初,双方矛盾激烈。上海海事法院经综合研判,认为调解是解决本案纠纷最为适宜的方式,运用“查-探-释-劝-定”调解五步法,成功促成双方调解。一、“查”清症结,通过阅卷,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初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丹麦马某航运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责。二、“探”知诉求,美国伯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公司,希望快速获赔以完成内部财务平账,担心跨境诉讼的周期冗长;丹麦马某航运公司顾虑判决其赔偿会影响其商业信誉,同时将产生高昂的诉讼成本,希望能考虑事故发生的特殊情况减轻其责任。三、“释”明法理,告知丹麦马某航运公司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提交充分证据以满足构成不可抗力的所有要件,告知美国伯某保险公司货方亦有合理减损义务。四、“劝”导共识,结合双方诉求与责任认定,陈明利弊,耐心劝解双方互谅互让,合力解决纠纷,为双方分析了僵持不下、继续诉讼会给彼此带来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引导双方将目光从当下纠纷转移至未来商业运营。五、“定”固成果:达成调解协议,并对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赔偿金额、履行方式与期限等,为协议履行提供法律保障。
经上海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丹麦马某航运公司或其指定的付款方于2024年5月28日之前向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19万美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万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5万元,由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承担;三、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上海海事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3)沪72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后,被告丹麦马某航运公司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向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支付调解款19万美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关键词
民事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代位求偿
管辖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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