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东等88人诉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2025-10-6-226-001 调解 专门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船员是航运业的重要生产要素。我国船员人数位居世界第一,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既是海事海商审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也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审理涉及船员权益纠纷案件时,应注意把握:1.在工作理念上积极践行“如我在诉”,重视并善于运用调解方式促进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避免因为程序性问题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对抗;2.在工作方法上注重统筹协同,将本案与关联案件、工资事项与优先权事项等作全盘考虑,努力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避免就案办案;3.在工作机制上注重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防止顾此失彼,避免保护“盲区”,如本案采用利害关系人参与工资审查机制,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和意见陈述权,有利于准确认定相关事实,也有利于找到体现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的调解方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案外人某金融租赁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某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船务公司)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将案涉两船光租给某船务公司。2023年11月,由于经营困难,某船务公司未能如期支付某金融租赁公司的租金被诉至天津海事法院。2024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由于当时航运市场价格持续走低,某船务公司一直无法正常营运,将案涉两船停泊在秦皇岛港、曹妃甸港锚地。期间,某船务公司不仅未能如期履行上述支付租金的调解书,也无力支付案涉两船船员工资,持续拖欠含原告郝某东在内的两船共计88名船员(其中在船船员共计37名)工资总额人民币950.104287万元。
2024年6月,郝某东等88名船员先申请扣押案涉船舶,后又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某船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利息,并确认所欠工资对涉案船舶依法享有优先权。期间,由于某船务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其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的调解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拍卖案涉两船。
由于当时航运市场价格持续走低,某船务公司一直无法正常营运,将案涉两船停泊在秦皇岛港、曹妃甸港锚地。期间,某船务公司不仅未能如期履行上述支付租金的调解书,也无力支付案涉两船船员工资,持续拖欠含原告郝某东在内的两船共计88名船员(其中在船船员共计37名)工资总额人民币950.104287万元。
2024年6月,郝某东等88名船员先申请扣押案涉船舶,后又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某船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利息,并确认所欠工资对涉案船舶依法享有优先权。期间,由于某船务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其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的调解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拍卖案涉两船。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两船产生的租金和工资纠纷出现了执审交叉的问题:一方面执行程序需要安排两船在船船员离船进行拍卖评估;另一方面审判程序要确定所有船员的工资数额及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若不能快速确认船员工资及优先权,在船船员可能会以极端方式拒绝下船,影响租金纠纷执行程序对船舶的评估拍卖,最终也会影响船员从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面对这种情况,法院经充分研判,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推一次性确认船员工资权益,避免诉累,也为债权分配及权益实现提供执行依据。
调解过程中,法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核查不同工种船员的工资市场行情、案涉船员上下船时间等,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确定每名船员的工资数额及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同时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某金融租赁公司对船员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意见,并向船员明确在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避免其因误解而对抗对船舶进行评估拍卖;二是通过释法明理督促某船务公司尽快核查欠付每名船员的工资具体数额,并与法院核查的工资数额进行比对,确保准确无误。
2024年9月,在法院主持下,某船务公司与88名船员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一是确认欠付工资数额和承诺付款期限,二是确认船员上船期间工资具有船舶优先权(部分船员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船舶优先权,其船舶优先权消灭,故依法未对其船舶优先权进行确认)。
该系列纠纷案从船员申请扣船、起诉,到出具调解书用时不到三个月。在船船员拿到调解书后,积极配合执行部门下船交接,加快了对船舶的拍卖执行进度。2025年1月22日,天津海事法院从船舶拍卖款中一次性为相关船员发放了工资,剩余拍卖款在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履行租金执行纠纷案件。
调解过程中,法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核查不同工种船员的工资市场行情、案涉船员上下船时间等,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确定每名船员的工资数额及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同时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某金融租赁公司对船员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意见,并向船员明确在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避免其因误解而对抗对船舶进行评估拍卖;二是通过释法明理督促某船务公司尽快核查欠付每名船员的工资具体数额,并与法院核查的工资数额进行比对,确保准确无误。
2024年9月,在法院主持下,某船务公司与88名船员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一是确认欠付工资数额和承诺付款期限,二是确认船员上船期间工资具有船舶优先权(部分船员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船舶优先权,其船舶优先权消灭,故依法未对其船舶优先权进行确认)。
该系列纠纷案从船员申请扣船、起诉,到出具调解书用时不到三个月。在船船员拿到调解书后,积极配合执行部门下船交接,加快了对船舶的拍卖执行进度。2025年1月22日,天津海事法院从船舶拍卖款中一次性为相关船员发放了工资,剩余拍卖款在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履行租金执行纠纷案件。
关键词
民事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船员工资
船舶优先权
调解
利害关系人参与审查
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审执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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