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某实业公司诉古某、周某、张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13-2-487-004 民事 最高 二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官方原文 / 来源 ↗ ← 返回案例库检索

裁判要旨

PCT申请权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的PCT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尽善良管理义务,致使PCT申请效力终止的,应当对实际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实际权利人亦有过错的,可以酌减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漳州某实业公司技术人员,离职后一年内入职广东某电气公司,以广东某电气公司为专利权人申请了涉案优先权专利并提交了PCT申请。古某、周某为广东某电气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漳州某实业公司起诉涉案优先权专利及涉案PCT申请权属归其所有并得到法院支持,诉讼期间,涉案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期限逾期。漳州某实业公司主张古某、周某在明知涉案PCT申请权应归属于漳州某实业公司的情况下,未给予任何书面通知,导致涉案PCT申请失效,请求判令其与张某连带承担PCT申请权利终止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19)粤03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古某、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漳州某实业公司5万元。宣判后,古某、周某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PCT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独立的阶段,PCT申请是否进入国家阶段取决于申请人的意志。漳州某实业公司提出涉案优先权专利权属纠纷时,涉案PCT申请还未进行国际公布,古某、周某应当预见到因涉案优先权专利权属争议,涉案PCT申请情况直接影响漳州某实业公司权益。根据诚信原则,在广东某电气公司进入清算期间,古某、周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应承担登记的涉案PCT申请人负有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善意及时履行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通知、协助、保护等义务,避免涉案PCT申请在漳州某实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效力终止。漳州某实业公司拟推进涉案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需要以原申请人的名义进行,古某、周某未及时通知漳州某实业公司涉案PCT申请信息,是漳州某实业公司未能及时推进涉案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原因。漳州某实业公司未及时寻求PCT规则下直接变更涉案PCT申请人的救济方式,是涉案PCT申请未能进入国家阶段的次要原因,对PCT申请效力终止造成的损失亦负有责任。

关键词

民事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PCT申请 权属争议 诚信原则 善良管理人义务
收录说明:本页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 rmfyalk.faxin.cn)公开案例, 仅展示官方公布的案号、标题、法院、案由、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与原文链接等字段,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数据为公开渠道整理的快照(2026-09-14),可能存在滞后、缺失或表述差异, 不作为诉讼、代理、学术引用等正式依据;具体案情请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