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某诉卢某邦抚养费纠纷案
2026-14-6-022-001 调解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调解中,抚养义务人对于支付抚养费本身没有异议,但是担心支付后抚养费被挪作他用、不能用于被抚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采用“提存+监管”的处理方案,以化解“心结”,促成调解,切实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具体做法为:抚养义务人向公证机构提存抚养费并由公证机构按约定时限分期发放;邀请检察、司法行政、教育等负有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相关职责的机关,参与对抚养费提存与发放的监管,确保抚养费按时支付到位,真正用于被抚养人的成长与生活。
基本案情
卢某邦(男)与陈某芳(女)同居生活期间于2016年生育陈小某(女),两人于陈小某1岁半时结束同居,约定陈小某由陈某芳抚养,卢某邦每年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币种下同)直至陈小某年满22周岁。卢某邦依约支付两年抚养费后未再主动支付,陈某芳经多方追讨又得一年抚养费,但之后卢某邦断绝了与陈某芳母女二人的全部联系并变更联系方式。陈某芳无法联系到卢某邦,亦未按约收到抚养费,故陈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邦一次性支付剩余抚养费170万元。
裁判理由
审理中,卢某邦对抚养费金额无异议,并表示愿意且有能力支付,但是担心一次性支付后款项可能被陈某芳挪用;陈某芳则坚持一次性支付,认为卢某邦之前未按约支付,主动断绝往来且变更联系方式,将来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故本案中,双方的分歧集中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人民法院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与担忧后,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实质化解纠纷,积极组织调解并寻找能够满足双方诉求的方案,特别是从抚养费资金的安全性与支付及时性、确定性、可操作性等角度考虑,经与多方反复沟通,创新性地提出将部分抚养费提存监管的方法。其中纳入提存监管的抚养费由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共同监管,并由接受提存的区公证处每年定期发放抚养费,并向四监管方公开抚养费账户资金支取情况,以确保账户内的钱款仅用于被抚养人在生活、学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支。根据上述思路,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调解方案:卢某邦于2021年3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陈小某2021年至2037年的抚养费共计170万元。其中2021年至2027年期间抚养费70万元直接支付给陈小某;2028年至2037年抚养费100万元支付至区公证处指定监管账户,公证处自2028年起,每年7月1日发放陈小某抚养费10万元,至卢某邦支付的抚养费发放完毕。
据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将调解方案确定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同时,区法院与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形成未成年人抚养费提存监管工作机制,确保调解方案确定的定期发放和监管要求能够落实到位,并为后续案件处理提供规范指引。目前,170万元抚养费已经按照调解方案全部支付至陈小某账户及公证处指定监管账户,本案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人民法院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与担忧后,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实质化解纠纷,积极组织调解并寻找能够满足双方诉求的方案,特别是从抚养费资金的安全性与支付及时性、确定性、可操作性等角度考虑,经与多方反复沟通,创新性地提出将部分抚养费提存监管的方法。其中纳入提存监管的抚养费由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共同监管,并由接受提存的区公证处每年定期发放抚养费,并向四监管方公开抚养费账户资金支取情况,以确保账户内的钱款仅用于被抚养人在生活、学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支。根据上述思路,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调解方案:卢某邦于2021年3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陈小某2021年至2037年的抚养费共计170万元。其中2021年至2027年期间抚养费70万元直接支付给陈小某;2028年至2037年抚养费100万元支付至区公证处指定监管账户,公证处自2028年起,每年7月1日发放陈小某抚养费10万元,至卢某邦支付的抚养费发放完毕。
据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将调解方案确定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同时,区法院与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形成未成年人抚养费提存监管工作机制,确保调解方案确定的定期发放和监管要求能够落实到位,并为后续案件处理提供规范指引。目前,170万元抚养费已经按照调解方案全部支付至陈小某账户及公证处指定监管账户,本案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关键词
民事
抚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
提存
多部门联合监管
未成年人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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