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某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诉洪某标、洪某峰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6-07-6-142-001 调解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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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老年人可能“失养”的,即使该问题与本案纠纷的化解不直接相关,也不应满足于就案办案;而是可以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开展家庭赡养指导、联系有关部门介入等方式推动相关问题妥善化解,实现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双赢。其中,对怠于赡养、照护老人的当事人,可以开展专门家庭赡养指导,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方式明确赡养义务及违法追责后果,强化法律指引和约束。同时,可以同步引入村社监督机制,由基层组织跟踪后续赡养照护情况,形成长效监督,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洪某标系洪某峰父亲,患精神疾病,2022年遭遇交通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相关赔偿款项由洪某峰负责接收。2023年3月,洪某峰与青田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养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洪某标提供养老照护服务,每月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4550元(币种下同),其余费用据实结算。2024年1月起,洪某峰拒绝支付服务费用,累计拖欠服务费等3万余元。某养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案涉服务合同、两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及违约金、洪某标搬离。
   本案办理过程中,法院经走访发现,洪某峰将其父长期托管于某养老公司后很少探望,近期洪某标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项即将打入洪某峰账户,但洪某峰无固定职业,经常出入棋牌室等娱乐场所,该笔款项被挥霍风险较高。为确保该笔款项到账后,除支付本案服务费用之外,还能够实际用于保障、照料洪某标生活,法官向洪某峰开展专门家庭赡养指导,对其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洪某峰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同时邀请洪某峰户籍地村干部作为赡养监督人,每月回访监督。洪某峰收到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主动结清本案拖欠费用,并将其父转入更加专业的某康复医院进行护理,每周探望。

裁判理由

原告某养老公司收到拖欠费用后申请撤诉,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浙1121民初2334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某养老公司撤诉,本案纠纷得到实质化解。同时,通过在本案的办理中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案涉老年人“失养”问题也得到了妥善化解。

关键词

民事 服务合同纠纷 赡养指导令 村社监督 失能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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