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甜诉上海某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18-6-137-002 调解 基层 一审 参考案例 现行有效
裁判要旨
1.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2.办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庭前沟通、庭审释明等方式促成调解;同时,通过案后跟踪、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2.办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庭前沟通、庭审释明等方式促成调解;同时,通过案后跟踪、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甜出生于2005年,案发时为在校初中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自2020年7月起下载被告上海某谈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APP,并通过微信账号注册、登录该平台。自2020年7月1日到2021年2月7日,原告使用手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该APP平台上累计支付人民币21.7万元,用于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
程某甜的父母对程某甜登录该网络平台并购买虚拟币的行为未予追认,亦不同意其所作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被告上海某谈公司退还全部打赏款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支持起诉,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某甜在被告运营的APP上实施消费行为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故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钱款。
程某甜的父母对程某甜登录该网络平台并购买虚拟币的行为未予追认,亦不同意其所作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被告上海某谈公司退还全部打赏款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支持起诉,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某甜在被告运营的APP上实施消费行为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故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钱款。
裁判理由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于半年期间内实施的网络打赏消费金额累计高达21万余元,显然超出其年龄和智力水平,故原、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为更好地查明事实、了解诉求,庭前人民法院一方面同原告及支持起诉单位联系,了解案件背景;另一方面同被告联系,提醒其庭前切实了解原告在平台直播打赏的事实情况,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建议被告主动负担其自身责任。庭审中,法官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强调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社会共同参与,既需要督促网络平台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亦提醒监护人自身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怀。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上海某谈公司于庭审后一周内返还原告程某甜全部打赏款项。
调解后,法院还向被告发送司法建议,要求其作为网络平台,加强自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该公司书面回复加强平台管理的整改措施。
为更好地查明事实、了解诉求,庭前人民法院一方面同原告及支持起诉单位联系,了解案件背景;另一方面同被告联系,提醒其庭前切实了解原告在平台直播打赏的事实情况,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建议被告主动负担其自身责任。庭审中,法官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强调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社会共同参与,既需要督促网络平台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亦提醒监护人自身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怀。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上海某谈公司于庭审后一周内返还原告程某甜全部打赏款项。
调解后,法院还向被告发送司法建议,要求其作为网络平台,加强自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该公司书面回复加强平台管理的整改措施。
关键词
民事
服务合同
网络服务合同
未成年人
检察院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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